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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理治療師法關鍵修正條文 衛環委員會保留送朝野協商

  • 作家相片: 台灣物理治療學會
    台灣物理治療學會
  • 2022年5月26日
  • 讀畢需時 2 分鐘


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福利委員會今審查「物理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」,針對放寬物理治療師執業不受醫囑等限制進行研議。由於此草案修正引發物理師、復健科醫師等各界關注,衛環委員會經上午討論,爭議較多的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是否須依醫師開具的診斷、照會醫囑進行,該第12條修正草案予以保留,而整部修正草案仍正式送出委員會,但要求衛福部研擬院版修正草案,於朝野協商再進行討論。


現行「物理治療師法」第12條規定,第一款規範八項物理治療師業務,包括物理治療的評估、測試,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擬定,操作治療,運動治療,冷、熱、光、電、水、超音波等物理治療,牽引、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,義肢、輪椅、助行器、裝具的使用訓練及指導,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物理治療藥物,第二款為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,應依醫師開具的診斷、照會醫囑為之。


衛福部次長石崇良說,為因應民眾愈來愈多元的服務需求,讓物理治療師發揮專業及功能,且避免涉及違反第33條規定,因若違反第12條第2款,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3萬至15萬元罰金,因罰則很重,「物理治療師法」有需要進行修正。


立委蘇巧慧針對第12條第2款提出兩種修正版本,一為「物理治療師以疾病治療為目的,執行前項業務,應依醫師開具的診斷、照會醫囑為之。」二為「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,應依醫師開具的診斷、照會醫囑為之。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,不在此限。」


委員會上包括立委賴惠員、邱泰源、蘇巧慧、莊競程、吳玉琴、陳瑩、洪申翰、林為洲、邱顯智初步共識是採用,第二版本「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,應依醫師開具的診斷、照會醫囑為之。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,不在此限。」不過,衛環委員會最後仍決議,將各版本及修正動議都予以保留送出委員會,進入朝野協商程序。


立委洪申翰說,衛福部應邀集各界代表舉行會議,廣納各界意見、尋求共識,研擬院版修正草案,於朝野協商再進行討論。石崇良予以承諾。


針對此次修法,復健科醫學會等共20個團體日前發出聲明指出,要物理治療專業人員站在診斷病情的第一線,在未受醫師全備訓練的狀況下,擔當醫師的職責,若修法前無充分溝通,獨斷立法,台灣醫療體制將面臨崩解,讓今天修法備受關注,出席立委均不斷提到,有不同立場團體看著立院直播,修法時無不間顧各方權益及利益,期望找到平衡點。





原文轉載自聯合報

撰文:記者沈能元/台北即時報導

日期:2022-05-26 13:41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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